斗鱼败诉赔偿110万 DOTA2(刀塔2)网络直播纠纷结案

原标题:首起电竞赛事网络直播纠纷结案:斗鱼败诉赔偿110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诉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宇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斗鱼公司需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并在斗鱼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该案系我国首例电子竞技类游戏赛事网络直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回放】

  DOTA2(刀塔2)是一款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2014年,耀宇公司与该游戏代理运营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打造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耀宇公司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斗鱼公司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该赛事,且在直播时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标识。故耀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斗鱼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21.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用户仅能在斗鱼公司直播的特定时间段内观看正在进行的涉案赛事,耀宇公司主张被侵害的视频转播权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属于其他法定的著作权权利,且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故耀宇公司关于斗鱼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认定斗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万元。

  斗鱼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斗鱼公司认为,目前国内的游戏直播网站大部分都采取通过客户端截取比赛画面然后转给观看玩家,游戏厂商对此未提过异议,斗鱼公司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涉案赛事进行报道,没有超出游戏客户端旁观者的合理使用范围。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认为,斗鱼公司未对涉案赛事的组织运营进行任何投入,也未取得视频转播权的许可,却免费坐享耀宇公司的商业成果,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夺取了原本属于耀宇公司的观众数量,影响其广告收益。因此,斗鱼公司的行为具有明显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问:虽然游戏厂商也鼓励视频平台播报游戏比赛,但是任何一个游戏客户端的参与者或旁观者,都可以对游戏比赛情况进行转播或直播吗?

  答: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即使存在游戏厂商鼓励视频平台播报游戏比赛情况,但并不表明游戏客户端的参与者、旁观者可以未经许可即有权将客户端的比赛画面进行直播、转播并商业利用。而本案所涉游戏官方中文网站明确声明了涉案赛事的主办、承办和独家转播方,斗鱼公司作为专业的游戏直播网站,应当知晓转播须经授权许可,但仍从游戏客户端截取比赛画面进行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本案的审结对于国内电子竞技类游戏产业具有较好的引导和规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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