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直播平台法律纠纷的几点法律建议

近期,各主要娱乐直播平台乱像不断,各平台为了争抢当红网络主播,挖空心思聘请竞争对手的当红主播,因一名当红主播能带来几百甚至上万粉丝,如:斗鱼直播平台起诉原旗下网络主播等一系列直播平台案件,在此,笔者分析了纠纷一般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报酬或利润分配不均的经济纠纷;

二、主播兼职他项工作的纠纷;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先考虑与网络主播的聘用或合作模式:

一、全资聘用制(适用劳动法相关条例)

全资聘用制为给付招聘的网络主播定额工资,签署“劳动合同”;

二、合伙分成制(适用合同法相关条例)

合伙分成制为与网络平台主播签署“专项演出合作合同”共同分配所获利润。

作为网络直播平台,应对减少与网络主播纠纷的几点法律建议:

全资聘用制:1、与网络主播签署符合国家“劳动法”的正式劳动合同;

2、在签署劳动合同的同时,与网络主播签署“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

3、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但综合工时控制在每周40小时;

4、向网络主播公示薪酬给付清单等;

合伙分成制:1、与网络直播签署符合公家“合同法”的正式合作合同;

2、在签署此项合同时需注意添加排他性条款;

3、在合同中明确合双方利润分成比例;

4、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解除合作的限制性或防御性条款;

6、针对合作利润分配中的税金承担的方式

7、在合同中明确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与解决地;

随着网络视频直播的兴起,各个网络运营商更应该注意与网络主播的合作方式与技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以后双方发生的纠纷。

如有互联网法律问题,请联系阳光法律工作室:yangguang@donews.com

 

 

作者:阳光法律工作室 | 来源:iDoNews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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